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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: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号文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03-01  浏览次数:886

政策解读: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号文

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6年1号文件——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》。提出两点关键要求: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,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。

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角度对《意见》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,以便于快速了解《意见》的主要内容,充分认清总承包方的机会与风险,提前做好预防措施。

一、规范施工管理

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。

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。

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,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。

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,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。

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,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。

二、明确用工方式及工资支付

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。

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,建立劳动计酬手册。

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,包括以下信息:

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。

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。

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。

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、工资支付管理台账。

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。

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。

三、强化监控保障

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。

探索推行业主担保、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,引入商业保险机制。

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(劳务费)专用账户管理。

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,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。

确实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,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工会组织报告。

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:

(1)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划拨工程款的,由其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。

(2)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、转包或违法分包,由其依法承担清偿责任。

四、行业后期影响

将劳动用工、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。

建立拖欠工资企业“黑名单”制度,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。

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,“一处违法、处处受限”,对失信企业在以下方面予以限制:

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。

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,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。

 友情提示: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编译,仅供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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